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07號
PCDV,107,訴,407,2018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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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上訴人 李烱文
      楊琳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柒佰玖拾貳萬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玖仟貳
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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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