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81號
原 告 床研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訴訟代理人 林冠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回復名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壹拾伍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記載被告「mobile01上之暱稱為『ncinerta』」、「mobile01上之暱稱為『uni152152』」之真實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記載被告「mobile01上之 暱稱為『ncinerta』」、「mobile01上之暱稱為『uni15215 2』」之真實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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