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942號
原 告 BAGLA AYUSH VARDHAN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雨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被 告 于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 年度審附民字第717 號),本
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其使用之電子郵件帳號victor.yu@ackuretta.com 寄件備份匣中,將附表一所示電子郵件內容之電磁紀錄予以刪除。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為訴外人亞古瑞得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亞古公司)之執行長,被告則為亞古公司員工,詎被告因 心生不滿,基於毀損原告名譽之犯意,分別將附表一所示電 子郵件內容寄送至亞古公司員工及客戶電子信箱中,而被告 上開貶損原告之名譽之行為,業經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在案,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 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慰 撫金,並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頭版刊登如附 表二所示之道歉起示。又被告所撰寫上開如附表一所示之與 事實不符之電子郵件,目前仍以電磁紀錄之形式存放於被告 使用之電子郵件帳號(victor .yu@ackuretta .com )之寄 件備份匣中,爰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 條第2 項之規定,請 求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之電磁紀錄刪除。併 聲明為: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②被告應在中 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頭版刊載長27公司寬21公分如
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一日。③被告應自其使用之電子郵件 帳號victor .yu@ac kuretta .com寄件備份匣中,將附表一 所示電子郵件內容之電磁紀錄予以刪除。④如獲勝訴判決, 就第一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關於附表一編號1 內容之電子郵件,係被告任職 於亞古公司時,因聽鄰近之同事于佳仙用電話吵架或直接向 被告抱怨要常常處理原告私人事務,舉凡為錢陪睡、找刑事 案件律師、做假文件等等。且原告明知其所經營公司所銷售 之產品有問題,卻掩飾缺點,未顧及客戶花70萬元買機器卻 不能使用,出了問題不負責等眾多狀況,是以被告僅係基於 善意出發點告知其他同事此事,並非基於誹謗之意圖。關於 附表一編號2 內容之電子郵件,起因於亞古公司欺騙客戶歐 先生購買該公司所研發之光固化材料,然上開光固化材料卻 係被告私底下以其他公司名義所購買,被告僅係將原告欺騙 之行為告知亞古公司之員工及客戶,並未有妨害名譽之事。 關於附表一編號3 內容之電子郵件,係因原告多次於辦公室 調戲及性騷擾于佳仙,當場有6 個證人以上,而當天被告發 出上開電子郵件給同事,係因聽到于佳仙於原告辦公室衝出 來吵著警告原告說不要碰我這是性騷擾,所以被告為警告同 事,始寄發上開電子郵件,故被告並無誹謗原告名譽之行為 等語置辯。併聲明為: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如 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原告主張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分別於 民國105 年9 月29日16時15分、105年9 月30日16時41分、 105 年12月28日12時53分,在不詳地點,利用電子設備連結 網際網路,以其使用之電子郵件帳號victor .yu@ackuretta .com (下稱victor帳號),發送如附表一所示之標題及內 容之電子郵件予亞古公司員工及亞古公司之客戶浙江閃鑄三 維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之業務區宇輝。而被告於此方式 散播指摘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之犯罪事實,經原告提出告 訴,由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刑事庭以 107 年度易字第597 號判決被告有罪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全 卷影本在卷可憑。被告雖以前上開電子郵件均係真實,並未 誹謗原告等語置辯,惟查被告雖提出普羅威科技有限公司蔡 明宏及達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饒偉弘所寄發電子郵件,惟上 開電子郵件均係於被告寄發如附表一所示內容電子郵件後所 寄發,且上開內容僅提及「你離職後,我拒絕幫Ayush (即 原告)做代工打樣,所以就沒有合作了,因此沒有拿樹脂交 換之事」、「他跟我說這家公司已倒閉,所以只好這樣」等 語,實難證明原告有何說謊騙人之事,再者依證人于佳仙及
羅曉琳(即Sharon)於上開刑事偵查中之證詞可知,原告亦 未有性騷擾于佳仙及於對Sharon有意圖之行為,難認被告未 有基於誹謗原告之故意。是以被告寄發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 郵件之內容以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原告名譽,自 屬構成故意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四、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有故意不法侵害 原告名譽之行為,則原告主張其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自無不合。茲就原告請求賠償 之損害,是否應予准許,分述如下:
(一)關於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 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精神上痛苦之 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 核定相當之數額,有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 台上字第223 號及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 。本件被告有如上之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則原告請求被 告賠償其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當屬有據。原告學歷為 LOUGHBOROUGH UNIVERSITY 工業設計系碩士,擔任亞古公 司之執行長;被告大學畢業,從事業務工作,月薪約6 萬 5 元,名下無不動產等節,業經兩造分別陳報在卷,另有 本院依職權調得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可參。 茲審酌兩造之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加害 程度及原告因本件名譽受侵害,在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 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0 萬 元尚屬過高,以15萬元為允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應 准許。
2、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 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
229 條第2 項、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 ,又未約定利率,則其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即107 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見107 年 度附民字第512 號附民卷第7 頁),按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於法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二)關於於原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部分: 1、按名譽被侵害者,被害人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固為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明定。而此規定乃鑒於名譽 權遭侵害之個案情狀不一,金錢賠償未必能填補或回復, 因而授權法院決定適當處分,以維護被害人名譽並保障其 人格權,是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 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以其 它手段仍不足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得命加害人公開道歉 ,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司法院釋字第656 號解釋理 由書參照)。又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在 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 院86年度台上字3706號判決要旨參照)。 2、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其所使用之電子郵件帳號victor.yu@a ckuretta.com寄件備份匣中,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 內容之電磁紀錄予以刪除,核屬係回復原告名譽之必要, 原告上開請求,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原告請求被告 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頭版勘登如附表二所示之 道歉啟事一日,惟審酌被告係將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電磁 紀錄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予亞古公司員工及亞古公司之客 戶,核與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新聞頭版之公開 程度及不特定閱覽者之範圍乃有程度上之明顯差距不同, 本件原告既已請求被告刪除其所使用之電子郵件之寄件備 份匣之電磁紀錄,即已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原告請求被 告另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即非屬回復原告名譽有效、必要 之方法,本院認此非屬適當回復名譽之方式,故原告此部 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5 萬元及自107 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及請求被告應自其使用之電子郵件帳號victor . yu@ackuretta .com寄件備份匣中刪除如附表一所示電子郵 件內容之電磁紀錄予以刪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屬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 ,應不待原告聲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被告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 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 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 均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附表一:
┌──┬─────────────────────────┐
│編號│ 電子郵件內容 │
├──┼─────────────────────────┤
│ 1 │主旨:印度阿三很會說謊-平日小心可保護自己 │
│ │內容:一般印度商人能言善道,但說多做少(中間略)印│
│ │度人做生意,喜歡砍價,往往還亂砍價,真搞不懂這時他│
│ │們怎麼就沒有一點成本意識。和印度商人約定見面時間后│
│ │,你可千萬別當真,十有八九他會遲到(中間略)(貿)│
│ │易商和中間商最好不要和印度客商談生意,他們的信譽和│
│ │某些國人的素質一樣,絕對屬于過河拆橋的主(中間略)│
│ │印度有多如牛毛的中間商,他們的工作就是收集情報,撮│
│ │合貿易(中間略)雖然他會信誓旦旦地告訴你他的工廠一│
│ │個月需要多少多少貨,其實他自己一點也不需要,只是他│
│ │的客戶需要罷了(中間略)你會發現近來你收到越來越多│
│ │的從印度發來的詢價電子郵件吧,也別太當真,很多都是│
│ │向你尋問價格而已,說白了,你也只是在瞎忙,尤其是那│
│ │些常規品種的尋單(中間略)在高度的經濟壓力以及競爭│
│ │之下,印度人練就了一番好功夫,他們知道怎麼去說服人│
│ │,無論是用騙的,用拐的還是用哄的,他們總是有獨特的│
│ │伎倆讓你上鉤(中間略)我曾和她一起去殺價,印度人最│
│ │愛跟你說:「My firend ,this is the special price │
│ │for you. 有時候得要出動至親好友:「This is a gift │
│ │for my Dad…please…」看他們一來一往的「取信」對方│
│ │總讓我噗哧想笑。但印度人有一個絕招是讓我至今依舊難│
│ │以理解的,就是無論他們前一秒才說出了多無理或多荒謬│
│ │的價格,只要一被你戳破,他們就會立刻露出慧黠且開朗│
│ │的笑容,接著當作剛剛他所說的天價,瞬間就這麼消逝在│
│ │這個浩瀚的宇宙之中。雖然大多數人都說他們不老實,我│
│ │倒覺得他們某種程度上,有很強的生意手腕,時時刻刻都│
│ │得說服、推翻並重建論述基礎。 │
├──┼─────────────────────────┤
│ 2 │主旨:關於resin事誼 │
│ │內容:歐先生,請告知裴先生,因本公司印度阿三騙我是│
│ │自己的配方且擔心日後出貨後的品質問題即刻做修正請裴│
│ │先生多包涵,本人第一次與印度人共事發現阿三很會說謊│
├──┼─────────────────────────┤
│ 3 │主旨:Re:性騷擾 │
│ │內容:在忠孝東路上班時我看過阿三對Sharon有意圖,此│
│ │事要問當事人才知道,必要時不能隱忍一定要採取法律行│
│ │動 │
└──┴─────────────────────────┘
附表二:
┌────────────────────────────┐ │「道歉啟事:本人基於毀損亞古瑞得科技有限公司執行長BAGL │
│A AYUSH VARDHAN 名譽之犯意,以『印度阿三很會說謊、和印 │
│度商人約定見面時間後,你可千萬別當真,十有八九他會遲到 │
│、印度人練就了一番好功夫,他們知道怎麼去說服人,無論是 │
│用騙的,用拐的還是用哄的,他們總是有獨特的伎倆讓你上鉤 │
│』等毀損其名譽之不實事項,作為電子郵件內容,並發送予亞 │
│古瑞得科技有限公司多名員工及客戶,以致嚴重毀損BAGLA AY │
│USH VARDHAN 之名譽,案經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 │
│訴,本人幡然悔悟,深知上開行為對甲○ ○○○ ○○○ 名 │
│譽之傷害,謹向甲○ ○○○ ○○○ 致歉,並保證未來不再 │
│為任何損害甲○ ○○○ ○○○ 或亞古瑞得科技有限公司名 │
│譽、利益之行為,如再違反,願賠償甲○ ○○○ ○○○ 及 │
│亞古瑞得科技有限公司新台幣500 萬元,以彰本人歉意之誠。 │
│致歉人: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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