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872號
PCDV,107,訴,2872,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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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872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徐年金
被   告 信盈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庭楙
被   告 潘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 萬8,241 元,及自民國107 年5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 %計算之利息,暨自107 年6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授信契約書(下稱系爭 授信契約)第12條約定,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即新 北市板橋區或業務往來之分行)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 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 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信盈工程有限公司前邀同被告郭庭楙、潘秀 英為連帶保證人申請貸款,貸款額度為500 萬元,目前授信 餘額為165 萬8,241 元,借款動用期限為3 年,自民國105 年6 月6 日起至108 年6 月6 日為止,本息分36期,自105 年7 月6 日第一期起,以後每滿1 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 還。當時約定利息按(月)定儲利率指數1.15%加2.83%計 算,合計為年利率3.98%,嗣後依定儲利率指數之調整而調 整,目前則為年息3.9 %。並約定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 ,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加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 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兩造並簽訂有 借款契約(下稱系爭借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下



稱系爭授信約定保證書)。詎料被告信盈工程有限公司於10 7 年2 月23日因存款不足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戶,而 依系爭授信約定保證書第7 條第1 項第5 款約定,債務人經 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一切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因此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陳述。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借款 契約、系爭授信約定保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放款主檔查詢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37 頁),而被 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為任何聲明或提出 有利於己之陳述或證據,應堪信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實。(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 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 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 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 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 1772號判決參照)。而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 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 之負擔,同法第740 條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信盈工程 有限公司既尚欠有前開金額尚未清償,而被告郭庭楙、潘 秀英復為本件消費借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規定, 自均應就系爭債務負全部給付之責。從而,原告本於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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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