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43號原 告 黃勝榮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被 告 林鄭麗紅訴訟代理人 陳雅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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