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34號
上 訴 人 吳建樑
被 上訴人 A女(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對照表)
兼
法定代理人 B女(即A女之母,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對照表)
C男(即A女之父,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0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判決主文第一項:40萬+30萬+30萬=100 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