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818號
PCDV,107,訴,1818,2018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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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巧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高添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以上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81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拾玖萬參仟參佰捌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壹佰伍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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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