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1656號
上 訴 人 陳屏松
上 訴 人 陳莉茜
被 上訴人 胡慶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
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9,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