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87號
PCDV,107,補,2287,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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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87號
原   告 吳華嬌
被   告 邱仕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買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85,00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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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