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87號
原 告 吳華嬌
被 告 邱仕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買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85,00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