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60號
原 告 李芳毅
訴訟代理人 陳毅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耿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貳萬捌
仟肆佰伍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捌佰玖拾柒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