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55號
PCDV,107,補,2255,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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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5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被   告 黃崇松
      黃讚成
      黃明福
      許黃冬
      黃碧雲
      黃碧霞
      陳黃美
      黃福隆
      黃政堅
      黃廖素雀
      黃教萍
      黃啟棠
      黃阿幸
      黃政欽
      謝慧伶
      潘宗奇
      高素蘭
      黃宗仁
      王富美
      李卋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新
北市○○區○○段000 ○000 地號(下分別稱系爭577 、578 地
號)土地准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
例分配,則原告客觀上可得利益應為其應有部分乘以系爭土地公
告現值之總額。查系爭577 、578 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萬5,700 元,而面積分別為746.38
、570.33平方公尺,而原告就系爭2 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為12分
之1 等情,有上開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以本件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0 萬6,246 元【計算式:(746.38+570
.33 )×75,700×1/12=8,306,245.58333 ,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3,2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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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