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18號
聲 請 人 許瓊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四海游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
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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