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買賣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176號
PCDV,107,補,2176,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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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76號
原   告 李定興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被   告 永浚模具有限公司
      紳貿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妘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
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
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
臺抗字第222 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4 條第2
項、第4 項訴請判命被告間於民國106 年簽定之如民事起訴狀原
證2 所示買賣契約書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予撤銷,被告紳貿
有限公司應將上開買賣契約書第一條所列資產(下稱系爭資產)
返還予永浚模具有限公司。依原告所提出買賣契約書所示,系爭
資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504,500 元,高於原告所主張之債
權額為200 萬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
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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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浚模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紳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