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73號
聲 請 人 劉雅棣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怕太太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
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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