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168號
PCDV,107,補,2168,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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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68號
原   告 邱彥欽
被   告 蔡正為
      陽政機械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連福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3,95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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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政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