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154號
PCDV,107,補,2154,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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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54號
原   告 趙文玉 
被   告 陳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3,36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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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