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02號
原 告 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煥松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黃意文律師
被 告 黃顗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