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54號
原 告 謝榮銓
被 告 謝仙河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 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 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 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被告應 將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土地及建物1/2 移轉予 謝均海」,惟原告於事實及理由中又述明應將系爭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及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抵 押權予以塗銷,以致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得知原告所欲請 求判決之內容,其訴之聲明並不明確,且其復未於起訴狀記 載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 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 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