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許梅君
相 對 人 蔡林阿素
關 係 人 蔡龍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3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聲請人之住址「澎湖縣○○區○○村路000○0 號」,應更正為「澎湖縣○○鄉○○村000 ○0 號」。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有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再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可參。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