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偉洲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
請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1
)×43×10=2,58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
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聲請人應陳
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
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
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聲請人應詳實說明
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即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
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
薪資為若干等),並陳報債務人毀諾後,是否曾向其他家銀
行申請個別協商?
三、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
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3個月(即
民國107年10月至同年12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
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
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
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代替)。
五、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
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
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應
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
、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