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07年度,7號
PCDV,107,智,7,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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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7號
原   告 富揚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卿祥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又書狀及其 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復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地址,僅 概略記載「蝦皮CPS 賣家」,另聲請本院發文查明;然未陳 明函詢之對象及函詢之內容,故須補正。又原告固已提出起 訴狀繕本,然漏未一併提供附屬文件(即證物照片),亦需 補正。再者,原告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立刻將所有非經原 告同意之原告公司圖片下架並停止販售,且賠償原告損失( 商業損害、價格競爭及不得販售品項)共300 品項」,然未 特定被告應給付之賠償金數額為何(例如:訴之聲明記載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 萬元,並於事實及理由欄說明此1 萬 元係如何計算而得),且未於事實及理由欄具體說明其為上 述請求之法律依據、訴訟標的(例如:著作權法第某條之規 定)。此外,原告提出之被告網站照片及原告公司圖片各僅 有5 份,亦與原告所稱「300 品項」之數量有間。從而,原 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顯不適於強制執行,且 難謂具體特定,應予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件
一、原告為調查被告人別資料所聲請函詢之公司名稱、公司地址 ,暨聲請函詢之問題內容。
二、提出起訴狀附屬文件之繕本。
三、具體特定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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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揚儀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