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12號
抗 告 人 劉千誌
相 對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陳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
國106 年9 月12日所為本院107 年度司拍字第699 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劉盧秀嬌於民國104 年7 月17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作為其與抗告人向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 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44 萬元之抵押權,依法 登記在案。嗣劉盧秀嬌與抗告人於104 年7 月21日向相對人 借款共620 萬元,雙方並約定如有未依約償還本息情事,全 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其中290 萬元之還款期間於107 年 7 月21日到期,劉盧秀嬌與抗告人卻未依約償還該借款,迭 經催討均未為清償,是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620 萬 元借款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借款本金619 萬元及 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 出借據影本、存證信函影本、繳息紀錄影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事項約定 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原 審經形式上審查後,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
二、抗告意旨略以:其向相對人借款共620 萬元,其中290 萬元 之清償日為107 年7 月21日,且於該清償日屆至後未為清償 固不爭執,惟相對人之承辦人員業已表示倘抗告人先償還該 借款本金1 萬元,即可辦理展延該借款期間一年,故抗告人 遂先償還1 萬元本金,其後並按月繳納利息迄今。另抗告人 已於107 年9 月14日與相對人簽立增補契約,展延該借款償 還期限至108 年7 月21日止,相對人自不得以系爭借款屆期 未償還為由聲請拍賣抵押物,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原裁定 廢棄,並駁回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其規定準用於最 高限額抵押權,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如法院就形式上審查 ,抵押權已依法登記,其登記之清償期並已屆至而未受清償 ,固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惟抵押權倘係以不確定事 實之發生為債務之清償期者,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清償期 已屆至,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 明瞭清償期已否屆至,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應由抵 押權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此有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 212 號裁定要旨可參。經查:
㈠抗告人就其中290 萬元借款已於107 年7 月21日屆期且未清 償固不爭執,然以前開抗告意旨置辯,並提出存摺影本、增 補契約書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33頁】。而相對人到庭 後就該290 萬元借款之償還期限已展延至108 年7 月21日乙 情不為否認,僅陳稱: 於該借款展延期限屆至前,除了抗告 人有遲延繳息外,其不會持原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等語,堪認 抗告人與相對人於該借款債權清償期屆至後,已合意變更前 所為清償期之約定,展延清償期至108 年7 月21日甚明。 ㈡再相對人就抗告人所稱於訂立該增補契約後,其迄今仍依約 按月正常繳息中乙事復不爭執,則相對人於原審逕以該290 萬借款債務已屆期未清償為由,主張系爭620 萬元借款債權 視為全部到期云云,洵非可採。
㈢準此,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清償期於原審10 7 年9 月12日裁定後,已由兩造合意變更延展而尚未屆至, 原審不及審酌,裁定准許相對人所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 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駁回相對人於原審所為聲請如主 文第2 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9 2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 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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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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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 利│
│ ├───┬────┬─────┬───────┤ ├─────┤ │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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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新北市│三重區 │ 仁愛段 │0366-0003 │ │ 150.00 │ 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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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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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基 地 坐 落│建築樣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主要建築├───────┬──────┤範圍│
│ │建號│樓層面積合計 │材料及房│附屬建物主要建│建物門牌 │ │
│號│ │ │屋層數 │築材料及用途 │ │ │
├─┼──┼─────────┼────┼───────┼──────┼──┤
│01│0547│新北市三重區仁愛段│五層樓鋼│五層:87.66 │陽台:9.79 │全部│
│ │3-00│0366-0003 地號土地│筋混凝土│ │ │ │
│ │0 ├─────────┤造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五華街│ │ │ │ │
│ │ │98巷2號5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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