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411號
PCDV,107,家救,411,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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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莊東原
代 理 人 葉月雲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莊碧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 項、第63條亦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本院以 107 年度家非調字第1225號受理在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程 序費用,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業經審核通過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中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申請書、審 查表等件為證,經本院調取並審酌其所提卷證,已認聲請人 所為請求尚非可遽認顯無理由,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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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