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979號
PCDV,107,司聲,979,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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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李文欽 

      蘇榮華(即韋聰明之繼承人)

      蘇榮煇(即韋聰明之繼承人)

      蘇麗美(即韋聰明之繼承人)

      蘇麗觀(即韋聰明之繼承人)

      蘇湘鈞(即韋聰明之繼承人)


      蘇麗雪(即韋聰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蘇榮華、蘇榮煇、蘇麗美蘇麗觀蘇湘鈞蘇麗雪於繼承韋聰明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464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 訴字第382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蘇榮華蘇麗美蘇麗觀蘇湘鈞、蘇榮煇、蘇麗雪於繼承被繼承人韋聰明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100分之80,餘由原告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6,830 元,由相對人蘇榮華蘇麗美蘇麗觀蘇湘鈞、 蘇榮煇、蘇麗雪(下稱蘇榮華等6 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韋聰 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100 分之80,故蘇榮華等6 人應連 帶賠償聲請人5,464 元(計算式:6,830 ×8 ÷10=5,464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另關於相對人李文 欽部分,因毋庸負擔本件訴訟費用,聲請人將其列入相對人 請求範圍,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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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