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他字第176號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杜驊恩
杜敬勇
杜美慧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杜敬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
用額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原告杜驊恩、杜敬勇、杜美慧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參拾伍元。
相對人即被告杜敬仁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壹拾玖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家訴字 第18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負擔;相對人 即原告杜敬勇不服提起上訴(效力及於杜驊恩、杜美慧,併 列為上訴人)並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7 年4月18日以107年度家聲字第23號裁定,准對相對人杜敬勇 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在案 。嗣上開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家上字第13號判決 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四分之一 ,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相對 人即原被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三、按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 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 之,為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21條所明定。故公同 共有人本於公同共有權利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請 求,應限於回復共有物時始得為之,準此,公同共有人中之 一人或數人除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為公同共有 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得單獨或 共同起訴。是以公同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單獨起訴,本於公 同共有債權,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給付,並非僅為 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如獲勝訴判決,所行使之公同共有債權
即獲全部滿足,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 全部價額計算;次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 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因起訴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 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 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 年度第2次民庭總會決議、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參照) 。末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 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 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 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 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8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一)就上訴人杜敬勇上訴聲明第一項基於繼承、不當得利及公 同共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杜敬仁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1,678,740元予兩造公同共有並分割由兩造各按1/4 比例分配,參諸上開說明,此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 1,678,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惟此部分聲 明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確定,第二審之訴訟費用由上 訴人負擔,是此費用自應由上訴人杜敬勇、杜驊恩及杜美 慧3人平均負擔即各負擔8,816元(=26,448÷3)。(二)上訴人聲明第二、三項就被繼承人杜黃淑娥如附表之不動 產及存款與予以變價或比例分配,而相對人應繼分各為 1/4,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為3,782,890元,揆諸上開決議及 裁判意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837,168元(= 3,782,890×3/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4元,該費用 由相對人杜敬勇、杜驊恩、杜美慧、杜敬仁各負擔1/4即 10,919元(=43,674÷4,元以下四捨五入)。(三)綜上,相對人杜敬勇、杜驊恩及杜美慧各應負擔訴訟費用 合計為19,735元(=8,816+10,919);相對人杜敬仁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0,919元,爰依職權確定應向相對人即 原被告徵收如主文所示之訴訟費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被繼承人杜黃淑娥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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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所在地或名稱 │ 價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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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 │ 214,000 │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以財政部北區國│
│ │4樓) │稅局遺產稅免稅證│
│ │ │明書列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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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 3,568,392 │
│ │ │(以財政部北區國│
│ │ │稅局遺產稅免稅證│
│ │ │明書列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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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行帳號 │ 150 │
│ │720045644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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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華南商業銀行五股分行帳號 │ 162 │
│ │620016021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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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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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244143-6│ 21 │
│ │號帳號008367-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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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05198128號│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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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3,782,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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