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8225號
PCDV,107,司促,38225,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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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225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劉孟澐即劉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陸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貳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伍萬陸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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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