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2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瀞儀(原名:黃玉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柒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瀞儀於民國93年04月29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3年11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398,786
元整﹝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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