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7915號
PCDV,107,司促,37915,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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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91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魏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魏明娟於民國92年12月1 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
   月10日,並須於該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債權人清償,
   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
   約定條款所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新
   臺幣(下同)500 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債務人魏明娟至民國98年1 月4 日止共計結帳為38,515
   元未按期給付,其中38,515元為自民國92年12月1 日起至
   民國98年1 月4 日止之消費款。債務人早自95年4 月起即
   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已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
   應繳金額,故本行於95年6 月22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十
   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
   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79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魏明娟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8515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8年1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5日起   │月31日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魏明娟  │自民國98年1 │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違約金│
│  │38515 │     │月5日起   │      │新臺幣500 元,│
│  │元  │     │      │      │違約金之計收最│
│  │   │     │      │      │高以連續三期為│
│  │   │     │      │      │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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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