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9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鍾祺順即鍾成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捌仟叁佰伍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祺順即鍾成忠於民國101 年06月11日起陸續向
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
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
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
利﹞息共計新臺幣308,356 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
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二)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790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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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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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鍾祺順即鍾│自起息日10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2655 │成忠 │年11月23日起│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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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鍾祺順即鍾│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94│
│ │243777│成忠 │7月15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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