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7724號
PCDV,107,司促,37724,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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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7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債 務 人 岩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政瑋
債 務 人 徐禮萍
債 務 人 申俊榮
債 務 人 江宜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貳仟捌
  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與壹仟捌佰柒拾叁元之遲延
  費、叁萬叁仟陸佰元之手續費、貳萬玖仟叁佰貳拾壹元之法
  務費,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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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岩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