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5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柳瑩瑩即柳庭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柳瑩瑩即柳庭宜於民國96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580,000 元,約定自民國96年06月14日起
至民國108 年10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0.99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12月17日止累計
52,452元未給付,其中51,970元為本金;482 元為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柳瑩瑩即柳庭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
00001623789290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12月05日止累計2,346 元未給付,
其中2,026 元為消費款;20元為利息;30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755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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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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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柳瑩瑩即柳│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99%│
│ │51970 │庭宜 │2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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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柳瑩瑩即柳│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026元│庭宜 │2月06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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