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47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丁雅筑
債 務 人 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劉美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捌佰肆拾叁
元,及其中捌萬柒仟零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