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7305號
PCDV,107,司促,37305,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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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30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錦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柒佰伍拾
  叁元,及其中玖萬玖仟捌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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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