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7072號
PCDV,107,司促,37072,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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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07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陳梁雪
債 務 人 陳宏柏
債 務 人 陳姿雅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田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柒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貳
  拾伍萬柒仟陸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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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