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982號債 權 人 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明憶 債 務 人 王威傑 債 務 人 周庭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有違反合資契約書第四點內容之行為存在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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