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6982號
PCDV,107,司促,36982,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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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982號
債 權 人 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憶 




債 務 人 王威傑 

債 務 人 周庭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有違反合資契約書第四點內容之行為存在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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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