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9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文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文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52049100
8113442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12月1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
同)74,495元未給付,其中68,400元為消費款;4,895 元
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691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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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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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文如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8400 │ │2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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