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6869號
PCDV,107,司促,36869,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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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8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丁彤婕即丁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壹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
  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一、債務人
  丁彤婕即丁嘉玲於民國94年8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
  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
  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67013元整及自民
  國107年0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
  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
  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6701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附件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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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