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6866號
PCDV,107,司促,36866,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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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86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張合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玖佰壹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叁佰元
  ,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
  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合盛於民國98年8 月6 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4
   2,916 元及自民國107 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叁佰元,
   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
   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142,916 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
   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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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