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7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正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正維於民國105 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37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9月30日起至民
國112 年09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6.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12月10日止累計296,12
8 元未給付,其中288,670 元為本金;6,165 元為利息;
1,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陳正維於民國105 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89,20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9月30日起至民國112 年09月30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5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7 年12月10日止累計72,068元未給付,其中69
,587元為本金;1,488 元為利息;9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676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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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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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正維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5%計│
│ │288670│ │2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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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正維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5%計│
│ │69587 │ │2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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