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54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謝文雄
債 務 人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政文
人
債 務 人 黃水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依聲請狀附表之本金所計算之利
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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