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6544號
PCDV,107,司促,36544,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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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54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楊曜榮即楊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叁仟肆佰捌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楊志成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
  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
  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
  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占協商債權0.000000
  000)。
  二、相對人楊志成於92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
  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99%
  計息,詎料債務人楊志成繳納本息至95年6月9日止,即未再
  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24,40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
  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楊志成於92年4月2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
  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5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99%
  計息,詎料債務人楊志成繳納本息至95年6月9日止,即未再
  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99,07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
  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七條之規定,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兩份。二、債務協商協議
  書。三、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654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志成  │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224407│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志成  │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299075│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志成  │自民國95年7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4407│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楊志成  │自民國95年7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9075│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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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