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54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楊曜榮即楊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叁仟肆佰捌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楊志成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
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
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
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占協商債權0.000000
000)。
二、相對人楊志成於92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
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99%
計息,詎料債務人楊志成繳納本息至95年6月9日止,即未再
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24,40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
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楊志成於92年4月2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
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5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99%
計息,詎料債務人楊志成繳納本息至95年6月9日止,即未再
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99,07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
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七條之規定,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兩份。二、債務協商協議
書。三、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654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志成 │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224407│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志成 │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299075│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志成 │自民國95年7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4407│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楊志成 │自民國95年7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9075│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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