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6509號
PCDV,107,司促,36509,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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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509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務 人 朱珮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叁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肆佰玖
  拾貳元,及其中壹拾叁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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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