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42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周小岷即周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柒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周心怡於民國95年8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130
00199510982),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
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642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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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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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周心怡 130│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97373 │0019951098│01月 11日 │ │八八 │
│ │元 │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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