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6266號
PCDV,107,司促,36266,201812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266號
債 權 人 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光隆 




債 務 人 瀧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秉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瀧樺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