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6006號
PCDV,107,司促,36006,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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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0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吳志翔原名吳志豪
債 務 人 詹宜榛原名詹芬琴
一、債務人吳志翔原名吳志豪詹宜榛原名詹芬琴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零柒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志翔原名吳志豪前就讀豫章工商及光華高
  商及致理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詹宜榛原名詹芬琴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15 筆,金額總計為新
  臺幣(下同)484806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8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志翔原名吳志豪自民國107年07月29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470762 元未還,經聲請
  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詹宜榛原名
  詹芬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600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志翔原名│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470762│吳志豪、詹│6月29日起  │1月12日止  │一五     │
│  │元  │宜榛原名詹├──────┼──────┼───────┤
│  │   │芬琴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13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志翔原名│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0762│吳志豪、詹│7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宜榛原名詹│      │      │百分之十,逾期│
│  │   │芬琴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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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