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72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白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壹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白明輝於民國95年6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130
00199545672),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1
8713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
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