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5721號
PCDV,107,司促,35721,201812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72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白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壹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白明輝於民國95年6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130
  00199545672),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1
  8713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
  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