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5717號
PCDV,107,司促,35717,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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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71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孫想容即孫鐵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叁仟柒佰壹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孫想容即孫鐵麗於民國90年3 月29日向債權人申
   請信用卡(帳號:5520000109780205),詎債務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94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4年11月14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57,757元及違約金暨手
   續費3,0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100 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
   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
   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200 元;㈥調閱帳單手續
   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57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孫想容即孫│自民國 09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572962│鐵麗552000│11月 15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0109780205│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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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