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2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志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志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800
5783769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11月2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
)22,500元未給付,其中20,496元為消費款;804 元為循
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526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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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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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志良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 │20496 │ │1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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