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14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闕呈晁
債 務 人 張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捌佰貳拾叁萬貳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貳萬玖仟玖佰零叁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九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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