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5122號
PCDV,107,司促,35122,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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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12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蔡金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肆佰伍
  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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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